外籍看護
Foreign Caretaker
申請資格
applicant qualifications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須有下列三項資格其中之一
一、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殘障手冊者。 不需開立診斷書,殘障手冊上的病名需完全符合以下12項之1
| 1.平衡機能障礙 |
|---|
| 2.智能障礙 |
| 3.植物人 |
| 4.失智症 |
| 5.自閉症 |
| 6.染色體異常 |
| 7.先天代謝異常 |
| 8.其他先天缺陷 |
| 9.精神病 |
| 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。) |
| 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。) |
| 12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
※80歲老人嚴重依賴(巴氏量表60分以下)101/9/19起可申請外勞
二、年齡未滿八十歲,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,醫生證明診斷書35分以下(含35分)
三、年齡滿八十歲以上,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,醫生證明診斷書60分以下(含60分)
四、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、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、一親等內之姻親、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。
增聘看護工條件
同一個被看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增聘第2名要開立診斷書,分數要為 零分才可以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。
一、植物人。
二、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,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。
申請人資格
applicant qualifications
一、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二、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三、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四、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五、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僱主每月負擔費用
Employer monthly expenses
| 合計 | $22,326元 | $22,893元 |
|---|---|---|
| 底薪 | 17,000元 | 17,000元 |
| 健保費 | 1,058元 | 1,058元 |
| 就業安定費 | 2,000元 | 2,000元 |
| 加班費 | $2,268元(4天) | $2,835元(5天) |
申請流程
持診斷證明書
- 長照中心 6-8個工作天
- 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6-8個工作天
- 挑選履歷
- 外勞入境 約1.5個月
各項病症需求
- 開立醫療診斷
80歲以下老人巴氏量表35分以下
80歲以上老人巴氏量表60分以下
85歲以上老人巴氏量表評估,輕度依賴照顧 - 長照中心推薦人選(6天)
- 送件至勞動部職訓局(3天)
- 資格審核(7天)
- 招募許可函
(僱主挑選適合的外籍勞工)
所需文件
- 申請人身份證正.反面影本乙份。
- 被看護者身份證正.反面影本乙份。
-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。
- 診斷書正本。
相關檔案下載
- 傳遞單.pdf
- 診斷證明書.pdf
- 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.xls
- 107年度公告醫院名單.xlsx
- 申請流程.doc
- 看護工訂單聘工表.doc
- 申請資格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