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殘障手冊者。 不需開立診斷書,殘障手冊上的病名需完全符合以下12項之1
1.平衡機能障礙 |
2.智能障礙 |
3.植物人 |
4.失智症 |
5.自閉症 |
6.染色體異常 |
7.先天代謝異常 |
8.其他先天缺陷 |
9.精神病 |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。) |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。) |
12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
二、年齡未滿八十歲,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,醫生證明診斷書35分以下(含35分)
三、年齡滿八十歲以上,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,醫生證明診斷書60分以下(含60分)
四、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、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、一親等內之姻親、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。
同一個被看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增聘第2名要開立診斷書,分數要為 零分才可以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。
一、植物人。
二、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,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。
一、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二、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三、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四、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五、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底薪 | 17,000元 | |||
健保費 | 1,058元 | |||
就業安定費 | 2,000元 | |||
加班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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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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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診斷證明書
各項病症需求
1.申請人身份證正.反面影本乙份。
2.被看護者身份證正.反面影本乙份。
3.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。
4.診斷書正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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