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110年7月13日起 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
2021-07-12

【勞動力發展署】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、適度鬆綁部分措施,自110年7月13日起,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,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,應於接續當日前3日內安排移工PCR檢驗,等待PCR結果期間,應安排移工1人1室,未依規定辦理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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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表示,依指揮中心宣布,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(含期滿轉換)當日(含)前3日內,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,如果區域內的醫療院所在週六、週日未提供檢驗服務,或新雇主承接當日醫院檢驗能量已額滿無法掛號,得例外延後至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檢驗PCR。此外,等待移工PCR結果期間,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,落實防疫措施,檢驗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。之前已恢復接續聘僱移工的家庭類新雇主,自7月13日起也同樣依照最新的PCR檢驗期間及等待結果前1人1室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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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新增產業類移工恢復轉換作業,110年6月5日前已經進入轉換雇主程序的,由勞動部主動重新恢復60日轉換作業期間,6月5日還沒進入轉換程序的,在110年7月13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再重新申請轉換。產業類移工恢復轉換方式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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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原已由勞動部核准轉出,因勞動部函釋停止轉出作業者:移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,並已公告轉換者,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,轉換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,移工如欲停止轉換公告,可以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。此外,移工已收到勞動部核准的轉出函,尚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轉換者,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14日內,可以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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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原已提出轉出申請,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者:因本類對象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,可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60日內,由雇主或移工重新向勞動部申請重新轉換雇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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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原已提出期滿轉換,且雇主及移工資格均符合規定,因為勞動部函釋而不予許可且不同意轉出者:如果是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,請依轉換準則規定重新申請期滿轉換、期滿續聘、一般轉出或接續聘僱作業;如果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,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釋,因為疫情影響未能出國的移工,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,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,或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,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,得再向勞動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,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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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使各界瞭解移工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及辦理方式,勞動部已將相關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的適用範圍、PCR檢驗期間、1人1室規定、恢復轉換方式、文件效期規定等問題於勞動力發展署官網上架,詳情可洽詢1955專線或至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站>移工疫情專區>Q&A查詢(https://www.wda.gov.tw/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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